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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7:15:56编辑:谦尊而光网浏览(17)
据此,法治现代化的说法就可以成立,因为它指的不过是从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变。
所以,从新质生产力所蕴含的新技术特征来看,新技术的应用必然导致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促使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剧烈变革,经济基础的变革使得上层建筑迟早要发生改变。通常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使用公民,国家政权和根本利益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但不是所有公民,更不是所有的自然人。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方式越来越丰富和有效,生产力的进步就必然导致民主运行方式的变革。社会主义民主的运行必须要遵循严格的制度、程序和机制。八个能否八个要看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制度和实践中,可以概括为只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有效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才能树立民主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当然,民主不民主也只能由实际享受民主的少数人来判断了。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一旦新质生产力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就必然会带动生产关系的变革,形成新质生产关系以及在新质生产力和新质生产关系辩证统一基础上产生新质经济基础。进而,从特定实践中抽象出一般性价值的主要方法和路径,包括概括、思想、思辨批判和分析等。
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这些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完全吻合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生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艰苦卓绝斗争中,始终把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作为重要工作来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此时法治现代化就的确是一个冗余或不当的表述。这使得教义化的部门法学研究成为一种不断趋向于科学化和理性化的事业。
以开放的心态欢迎一切外来的优秀法治文化养料,是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必然结果。尤其是,许多法学基本范畴都属于负载价值的(value-charged)范畴,而非纯粹的描述性范畴。
这尤其是因为,法学基本范畴属于法理学研究的范围。当然,对古代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尊重、借鉴与吸收,并不意味着对历史上一切法学概念及其背后观念的全盘继受。任何法治范畴(包括社会主义法治)都需要坚守法治的基本内核:法治是规则治理、制度治理和程序治理,也是良法善治。所以,中国性与普遍性并不矛盾:中国性讲的实质是这套概念和范畴由中国学者提出,在内容上带有中国印记。
虽然每一种文明都是独特的,但不同文明间又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就是不同文明价值认同和价值追求的最大同心圆。经验和理论属于性质不同的范畴,后者往往包含着理论工作者的阐释和反思。全面依法治国并不仅仅是治国理政的领域性基本方略,而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性基本方略。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范畴,法治本身是一项现代性事业,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标志之一。
重构的核心任务在于构筑兼具普遍性与中国性的法学基本范畴体系,为此要加强对原创性概念和范畴的研究,加强对普遍法学概念和范畴的新内涵研究,并按科学严密的内在结构构筑起以法和法治为核心、兼具静态性和动态性的二元法学基本范畴体系。而法学基本范畴的新时代重构,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对这套通用语汇的重新阐释与塑造。
而在今天,我们之所以提出要重构这套法学基本概念和范畴,恰恰是因为当下的时代背景已发生很大的改变。这套概念和范畴彼此支撑、有机联系,极富有解释力和证成力,从而支撑起整个近代法律科学(尤其是狭义上的法律科学,即法教义学)。
因此,新时代法学话语体系建设须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底色,着力打造既符合普遍潮流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范畴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建设的新思维、新纲领。总之,正是政治新时代和科技新时代的到来,为法学基本范畴的重构提供了背景和动因,或者说激扰法学知识体系更新的环境。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此,从意思到表示的逻辑链条被打断了,无意思的表示成为可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的成果和继续,但已呈现出不同于前面几个历史阶段的特征。
在经济基础上,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工商经济和商品逻辑,而新科技时代的法治的基础是数字经济和信息逻辑。一般法学说基于部门法学又超越部门法学,它对于部门法学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体系构造功能、学说批判功能和知识筛选功能,可谓教义的法理。
例如,权利首先可被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前者可分为支配权、人格权、亲属权和继承权。仅就概念而言,有典律法令法令法律法制礼法礼制法经法典刑统规矩轨道制度国法政法宗法等反映法的本体论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尽管诞生在一个半世纪之前,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它是科学的理论,迄今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改革开放后,在以经济建设为龙头和与国际接轨为主调的背景下,中国学者有意地进行着去苏联化的努力,力图重新引入和借鉴西方国家的智识资源。
在法学学科中,诸部门法学(法教义学)具有天然的国别性和本土性,因为它是围绕本国的现行实在法,在本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中进行法律适用的产物。其中尤其值得深入探讨的是法治现代化这一合成性范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重构法学基本范畴首先是政治新时代的要求。
一套新的基本范畴体系就是一种新的知识传统,而知识传统的形成是需要长时间沉淀的。以历史节点为标准,可将百年来的法治实践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实践。
社会科学概念具有互动阐释的特性,从实践视野出发,探索概念建构与阐释的方法、路径具有重要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一般法学说与法教义学(狭义法律科学)合在一起成为近代法律科学的固有组成部分。
重构的基本途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进行理论上的融会贯通,也即贯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传统优秀法治文明和西方优秀法治文化三个传统。其次,要加强对普遍法学概念和范畴的新内涵研究。
这既与西方法学话语占主流地位的历史惯性有关,也与我们自身仍未有意识地将法学基本范畴重构视为更新世界法学话语的核心任务有关。其中一个基础性的工作是对法学基本范畴,尤其是标识性法学概念和原创性法律范畴进行重构。如果说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宣告完成的话,那么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历史任务,如果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算起,我们至今已为之奋斗了75年,这个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如此一来,法治现代化的概念似乎就内含着矛盾。
所以,这套法学基本概念和范畴在近代世界法学的发展历程上曾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跨文化迁移能力,呈现出时间上和地域上的普遍性。依据此要求,就可以构筑起具有严密内在结构的法学概念体系。
但无论是哪一层级的概念,都具有静态性。比如,人也可以分为男人和女人。
与此相应,新科技时代的法学也不应仅仅是传统法学范式在新科技条件下的简单应用,而更需要融汇多学科知识体系,探寻解决数字社会发展时代之问的答案。支配权可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物权又区分为所有权和限定物权,后者再次分为取得权、使用权和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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